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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 浙政发〔2008〕29号等文件精神,着力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但是,残疾人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事业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中发〔2008〕7号和浙委〔2009〕3号文件的重点内容,是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快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的首要任务,也是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工作水平、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抓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布局,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更大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
  按照国办发〔2010〕19号文件提出的“东部地区要全面建设,努力实现保障和服务的能力、水平与残疾人的需求相适应,率先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紧紧围绕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的总体目标,努力实现我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全面发展、率先发展。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覆盖面,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让广大残疾人共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
  我省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到2012年,在全国率先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制度框架,全省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残疾人生活保障和医疗康复服务更加完善,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与全省人民一道迈进全面小康社会。
  三、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
  认真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实,通过深入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稳步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基本照料的保障水平。要结合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的筹备和举办,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活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针对我省残疾人反映突出、需求迫切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和无障碍环境等重点难点问题,着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康复服务,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和残疾预防体系;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居住条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政策,按规定落实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缴费补贴政策,在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中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完善助学政策,发展残疾人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加快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无障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在抓好已经部署的各项工作和现有政策落实的同时,积极开展五大专项助残行动:
   (一)“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专项行动。采取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补助,残疾人创办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贷款贴息,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辐射带动等形式开展帮扶。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