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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省的,总机构直接管理、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19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