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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9〕14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实施,确保政策统一性,根据《 关于印发《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 津人才办[2019]6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津人社局发〔2019〕26号)及相关规定,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教学计划编制问题

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公共实训机构、职业培训学校、企业培训中心等,下同)应依据国家、行业等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实际编制教学计划,原则上理论课时应不少于总课时的20%,实训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其中,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少于4课时。

二、关于培训班期组建问题

学员参加同职业同等级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应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包合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分别建班申报。

三、关于培训结业考核问题

培训机构以取得结业证书为依据申请培训补贴的,原则上结业理论考试过程全程录像。

四、关于申领生活费补贴问题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申领生活费补贴,人员身份以开班日期判定。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应届)申领生活费补贴,应在当年度10月份后提出,人员身份以申请时间判定。生活费补贴可在全市范围内申请,每年享受一次(以开班日期确定年度)。

五、关于主体职业和主干专业备案问题

企业组织职工或院校组织学生参加补贴性技能培训,首次培训前,需将企业主体职业或院校主干专业向人社部门备案。

六、关于企业职工培训场所和视频录像问题

企业组织职工成建制参加技能培训,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后,理论课程可安排在培训机构或具备视频监控条件的企业,实操课程可将不超过50%的课时安排在企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职业院校集中讲授的160课时也可安排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

对于在外埠施工的本市建筑企业,开展技能培训的,全部培训课程可安排在施工现场具备培训条件的场所进行,理论培训过程应全程录像;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培训机构集中讲授的160课时也可安排在施工现场具备培训条件的场所进行,课程应全程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