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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2008〕2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6-27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10〕28号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
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
(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
(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将新办税务登记证件时间从现在2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为:分局受理、录入信息、审核各1个工作日,登记受理处收到受理分局报送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制证。另外,如遇特定大型及符合本市功能定位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等特殊情况的,可急事急办,继续开设绿色通道。
(二)各受理分局对纳税人提供的全部纸质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受理处仅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审核;各受理分局负责录入全部数据并审核,登记受理处仅对税务登记证件上涉及的字段进行审核,具体字段为: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
(三)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承诺书(详见附件一)。
浦东税务局参照此办法,市局将定期对登记受理处和浦东税务局的核准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承诺书;
2.开业登记需提供资料;
3.税务变更登记需提供资料;
4.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承     诺     书



上海市          区(县)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区(县)分局:
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你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所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数据,均为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200   年    月    日



附件2:

开业登记需提供资料



(一)企业法人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三)本市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四)外省市分支机构和外国代表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五)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临时个体登记、外国承包商等):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临时个体登记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6.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六)个体经营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七)以上各类单位还应提供“承诺书”。



附件3:



税务变更登记需提供资料



(1)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附件4:


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纳税人名称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证

纳税人代码

工商登记住所

区路弄号室

房产性质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区路弄号室

房产性质

电话

邮编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法人住所地

法人电话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电话

注册资本

执照签发日期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调查以下内容

主要经营设备

及最大生产能力

职工在册人数

(劳动部门手册)

企业类型

□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

□ 成品加油经营企业

进出口经营权

□是 □否

审核人意见:

日期:

调查结论

□ 是否符合办理税务登记要求□ 是否符合发票核定要求

□ 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求

分局意见:


日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