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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川办发〔202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4月4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导向,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探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积极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节约集约的新型用地模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提升效率、减轻负担。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立足实际,大胆探索,构建符合本地特点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

节约集约、提高效益。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亩均论英雄”的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依法依规、全程监管。强化“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目标任务。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2021年6月底前,有条件的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及省级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一简称园区)先行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2022年,园区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2023年,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二、明确用地标准

(四)开展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根据各地实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以及制定产业准入要求的重要依据。

(五)健全指标体系。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基础和区位地理条件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于2021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指标体系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容积率等)3项指标为主干指标,并可结合本地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选择工业用地“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产出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指标体系应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鼓励分行业、分区域对指标体系进行细化分类。

三、强化管理服务

(六)按标准供应土地。各地要将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指标要求、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文本、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企业信用承诺书等内容纳入“标准地”供应文件,向社会发布“标准地”供应公告,组织土地供应。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应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与属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签订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对标准厂房等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

(七)优化审批服务。落实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推进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报建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标准地”项目,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八)按标准组织核验。项目竣工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对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及有关事项进行联合验收。项目投产运营阶段,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