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浙政发〔2014〕28号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七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度名称

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根据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规定,以统计部门核定的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两者的平均数为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公布三档绝对额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缴费。已参加或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农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人员,可按每年500元或800元标准缴费。

(二)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按年参保缴费时,统筹地政府按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对其中因中断缴费而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对按每年800元标准缴费,政府按每人每年80元给予缴费补贴,其中50元计入缴费补贴账户,30元计入统筹基金。对按每年500元标准缴费,其政府补贴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

居保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四、待遇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一)待遇领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