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1998〕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是国家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国发〔199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