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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24〕5号


各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区委组织部,市相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



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我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吸引集聚博士后青年创新人才,全面建设高水平人才强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和管理。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管理及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和管理等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一)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二)工作站、分站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三)市级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批准可以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工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市属单位包括:市属(含区属)事业单位;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广州市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及其下属机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博士后工作政策文件。

(二)组织市属单位申报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组织开展市级创新实践基地评选,对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三)核发设站(基地)单位和博士后人员资助经费。

(四)指导开展博士后招聘、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

(五)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应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博士后科研平台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及时帮助设站(基地)单位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履行对博士后人员培养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博士后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明确相应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保障博士后工作、生活及科研经费;加强博士后工作信息收集、成果统计、资助发放、政策咨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和市级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六条 支持研发实力强、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迫切,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重点单位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平台,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站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设站结构布局,严格设站条件,保证培养质量,适度控制规模。市属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组织申报。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级创新实践基地评选工作。

(一)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未设立工作站、分站。

2.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

3.近3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理论和技术的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二)市级创新实践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1.申报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评审。

3.专家评审结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新近毕业的博士。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重点专业领域或临床医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放宽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九条 设站(基地)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组织专家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

博士后人员进站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设站单位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预审→设站单位办理手续。进站手续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档。

第十条 工作站、分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工作站除外。鼓励市级创新实践基地依托流动站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分站、市级创新实践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做好确定研究项目、博士后人员招收等相关工作。工作站、分站、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应承担博士后人员人事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制定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加强进站审核,健全平时考核,严格出站考核,建立以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成果为核心标准的博士后工作评价机制。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分站、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

博士后人员出站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设站单位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预审→设站单位办理手续。出站手续办结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档。

第十四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加大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保障博士后工资待遇水平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绩效工资可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设站(基地)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博士后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五条  进站前未开展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站博士后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上职称。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粤港澳大湾区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决赛的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事业单位可以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按规定程序公开招聘,首次聘用岗位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基地)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博士后人员退站办理程序为:个人或设站单位申请→设站单位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预审→设站单位办理手续。办结退站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档。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期满出站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经费资助(补助)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博士后人员的专项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对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平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予以经费资助(补助)。

(一)科研项目资助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市财政一次性资助每名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20万元。

(二)生活补贴

1.对工作站、分站、市级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8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对流动站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

2.对下列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生活补贴:(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2)已入职设站(基地)单位超过1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3)国家、省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从其规定。

3.符合粤组通〔2017〕46号文第二条第5点生活补贴申请相关规定的市属单位在站博士后人员,不重复享受我市生活补贴。

(三)安家费

1.对下列出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予以30万元安家费,分三期平均发放: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人员。享受我市安家费资助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粤组通〔2017〕46号文第二条第6点生活补贴资助。

2.对下列出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安家费:进站前已在市属单位工作超过1年的博士后人员;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外);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少于12个月的国(境)外博士后人员。

3.已享受市财政其他项目住房补贴、安家费等同类经费资助、且资助额度超过本办法博士后安家费标准的,不再享受博士后安家费;如资助额度未超过本办法博士后安家费标准的,可申请补足差额。每名博士后只可享受1次我市博士后安家费。

4.符合粤组通〔2017〕46号文第二条第5点相关规定、出站后留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不重复享受我市安家费。

(四)设站(基地)资助

市属单位新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分别予以1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建站资助。市级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或分站、分站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相应资助标准及有关规定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九条 支持博士后人员申报国家和省级博士后支持项目。

第六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