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30 琼国税发〔2004〕2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商贸企业的分类标准
《
通知
》将商贸企业划分为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商业零售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各类型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各市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一)大中型商贸企业标准: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人员在50人(含本数)以上,从事货物批发为主。
(二)小型商贸企业标准:注册资金和人员不同时满足上述大中型商贸企业标准,从事货物批发为主。
(三)商业零售企业标准:以货物零售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商贸企业。所称“零售为主”,是指零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二、加强辅导期商贸企业的管理
(一)各市县局要严格按照《
通知
》规定加强对辅导期商贸企业专用发票限量发售、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审核、应纳税款核算、纳税申报等环节的管理。
(二)建立辅导期台账管理制度。各市县局对纳入辅导期的商贸企业实行台账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设置专门台账,登记新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基本情况,并将新增商贸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辅导期起止时间)及时移送相关的纳税申报岗和发票发售岗。纳税申报岗和发票发售岗也应相应建立相关台账,严格按照《
通知
》规定进行相关事项的管理。各岗位间移送资料必须有移交手续。
(三)加设专门申报窗口。各市县局根据实际管户情况,可在办税服务大厅专设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受理窗口,负责按现行有关规定受理、审核辅导期商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和采集的电子数据信息,每月以纸质清单形式按户及时向辅导期商贸企业反馈经交叉稽核无误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