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来我省生产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发〔2008〕91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8-08-06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及要求,现对外省来我省生产经营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省来我省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我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应按照独立纳税人实施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外省来我省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我省设立不属于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按照《
暂行办法
》明确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有关征税规定办理。
(一)根据《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