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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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09〕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供销合作社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9年1月1日起,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应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
粤府〔1993〕83号文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当地实施
粤府〔199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