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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6〕9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九日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珠澳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发展,规范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国函〔2003〕123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国函〔2005〕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园区位于珠海拱北茂盛围,首期面积0.29平方公里。珠海园区以发展工业为主,兼顾物流、中转贸易、产品展销等。
第三条 珠海园区作为珠海保税区的延伸区,由海关监管,实行保税区政策,珠海园区与境内区外(内地)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享受出口加工区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海园区管委会)是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区内的各项行政和经济事务。珠海园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发布珠海园区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制定珠海园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珠海园区的计划、国有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财政、统计、治安、劳动人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珠海市口岸局负责珠澳跨境工业区专门口岸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决定,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拟定实施措施,对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负责提出口岸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建设、改造计划。
(三)协调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四)负责口岸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拱北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珠海园区、区内企业以及进出该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实施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七条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负责珠海园区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其在珠海园区内设立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珠海园区的人员、携带物,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装载容器,运输工具、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八条 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对往来珠海园区与澳门园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
第三章    出入境管理
第九条 珠海园区在临澳门边线上设立专门口岸通道。
第十条 经珠澳跨境工业区专门口岸通道出入境的人员,必须同时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和珠澳跨境工业区通行证(通行证由珠海园区或澳门园区管理机构签发),方可办理出入境手续。园区通行证的签发须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澳门车辆经珠澳跨境工业区专门口岸通道进入珠海园区的,其车辆和驾驶员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批,行驶标志由省公安厅制作并委托珠海园区管委会发放,并向查验单位登记备案。已办理粤澳两地牌证的汽车经批准可从珠澳跨境工业区专门口岸通道往返于珠海园区与澳门园区之间,并可从珠海园区进出珠海市区;已办理粤澳、粤港两地牌证的汽车可从珠海市区进出珠海园区。
第十二条 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清单备案制,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三条 珠澳跨境工业区专门口岸通道划定限定区域,正常开放时间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和管理,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第四章    出入卡口管理
第十四条 珠海园区在与珠海市区交界线上建有符合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和出入卡口,实施封闭式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珠海园区,应当从指定的专用通道通过,并接受查验单位的检查。
第十六条 货物由珠海园区进入国内市场办理进口手续;由国内市场进入珠海园区办理出口手续或进区登记手续。
第五章    投资与管理
第十七条 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可以申请在珠海园区内设立企业或者机构。
第十八条 在珠海园区设立的企业或机构,需在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财政、统计、劳动、社会保险等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珠海园区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中转贸易、研发设计、加工制造、货物仓储、物流配送、商品展销交易和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