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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    


海宁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退役士兵(含义务兵、士官)安置改革需要,加快退役士兵安置城乡一体化进程,规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指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 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逐年提高、三年到位”的要求实施。

  服役期满退役的城镇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退役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核定。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官在义务兵补助基础上增发士官军龄补助,二年义务兵以后的服役年限为士官军龄,士官军龄每满一年,按退役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标准计发士官军龄补助。

  2015年度的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含义务兵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