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25 渝国税发〔2004〕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的公告
》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7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保证200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顺利贯彻实施,现提出我市国税系统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机关本着“谁实施、谁受理”的规定和总局《
通知
》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国税系统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明确如下: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市核的实施机关为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四)对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的实施机关分别为:
1.使用百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施机关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使用十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施机关为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
通知
》要求,设立一个固定窗口,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咨询以及对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与送达。具体明确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的,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大楼一楼设立固定窗口及“行政许可专岗”;实施机关在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的,在本级办税服务厅设立固定窗口及“行政许可专岗”;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行政许可专岗”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为对上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内容、机关、程序、时限等,提高业务素质,使之具备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革事技能,避免在工作中出现违反《
行政许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