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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10〕10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5-14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10〕34号)一并贯彻落实,文中与34号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Ο一Ο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