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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湛府规〔2018〕2号)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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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高我市粮食经营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推动粮食经济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发〔2006〕16号)、《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包括粮食经营企业补贴资金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补贴资金。

  第三条  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补贴以下两类企业:

  (一)粮食经营企业;

  (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具体包括粮食应急供应企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运输企业)。

  粮食经营企业补贴资金每年总金额为8万元,每个企业补贴资金为每年总金额除以本年度获得补贴的企业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补贴资金每年总金额为2万元,每个企业补贴资金为每年总金额除以本年度获得补贴的企业数。获得粮食经营补贴的企业不再给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补贴。

  第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在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粮食经营企业补贴资金:

  (一)企业管理:

  1.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2.粮食经营企业采购粮食,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上一年度未发生因食品安全问题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粮食经营者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保留粮食台账的期限不少于三年,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的规定,且库存粮(油)应当符合国家、省粮食仓储相关规定。

  (二)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粮食供给渠道;全年粮食购销10000吨(折原粮,下同)以上,或食用植物油1000吨以上(含购进油料加工的成品油)。

  (三)粮食质量:购进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经检验抽验合格,销售的成品粮油包装标识必须标示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

  第五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点的粮食应急供应、应急加工、应急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的,可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补贴资金。

  (一)粮食应急供应企业条件:

  1.供应网点完善,供应品种齐全,年购销成品粮5000吨以上,或食用植物油500吨以上,且营业额250万元以上,并做到不停供,不断供的;

  2.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相关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相关统计报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条件:

  1.加工设备维护良好,生产人员队伍稳定,企业能随时开工生产,日加工能力100吨以上的;

  2.加工企业加工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设有检验人员和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