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桂市监规【20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3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0月31日
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强桂战略实施,建立商标品牌激励机制,推动商标品牌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西优化市场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8〕4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品牌奖励补助申请人必须是在广西境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所持有的商标品牌入围以下排行或商标注册的,可申请商标品牌奖励或补助。
(一)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0强,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入围依据全国品牌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的全国性品牌价值评价行业50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入围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广西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评价发布的广西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入围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广西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评价发布的广西特色行业品牌排行年度10强,奖励人民币10万元;(每年根据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评一个行业)
(五)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一个注册号)或其他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注册,每件补助人民币5万元;
(六)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一个注册号),每件补助人民币3万元。
第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主要是指国内具有品牌价值评价资质的,在市场上为产品、企业、产业集群提供品牌价值评价、品牌管理、品牌建设、质量标准化建设、品牌传播等品牌促进机构、品牌研究院等专业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是指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补助。
同一个商标品牌在同一年度内入围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两个以上奖项,不予重复奖励,按最高标准奖励;同一个商标品牌在不同年份获得相同奖项不再进行二次奖励。
第五条 商标品牌奖励补助,实行自愿申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审查的原则。
第六条 本年度对上年度入围或注册的商标进行奖励或补助。申请人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度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所获商标品牌奖励及商标注册补助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商标品牌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0强、入围依据全国品牌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的全国性品牌价值评价行业50强、入围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广西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评价发布的广西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强、广西特色行业品牌排行年度10强的信息发布依据及其复印件;
2.入围品牌所持商标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