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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核准、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只需提供电子申报数据,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以下简称“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按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及退调库。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二)能够按规定报送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

(三)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出口企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直接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通过备案变更,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四、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ah.singlewindow.cn)”、办税服务厅申报出口退(免)税。

五、试点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

六、试点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七、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核准、电子退库、函调管理、评估核查、税务稽查等事项中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

八、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九、本公告施行前,已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试点资格继续有效。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6- 28 来源 : 安徽税务

为贯彻落实好《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2016年8月,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在全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中推行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2016年11月,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范围由一类出口企业扩大至二类出口企业。2018年3月,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试点企业范围由一类、二类出口企业,进一步扩大至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满12个月的三类出口企业。

经过多年试点,政策效应明显。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范围,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自首笔出口退(免)税申报之日起满12个月申请成为无纸化试点企业的规定,将所有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纳入无纸化试点范围,并发布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定义。出口退(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