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200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17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定改革的方向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迈出实质性步伐。我省人多地少,寸土寸金,广大农民群众迫切要求进一步放开粮食生产和收购,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努力提高耕地产出效益。同时,经过前些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我省粮食市场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因此,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完全符合浙江实际,符合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律,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

  我们的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我们要抓住这个良好契机,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定改革的方向,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推进我省的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明确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

  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市场化,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粮食供求安全的目标。

  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内容是:

  (一)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手让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从今年起,全省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大力发展市场适销对路的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努力提高农业效益。要引导广大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尽快转变观念,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发展比较效益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更多地增加收入。

  (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行经营主体多元化。努力建立规范有序、运转灵活、连接省内外的多形式、多层次的粮食市场体系。将粮食收购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可以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县工商部门在批准企业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时,应抄送上级工商和同级粮食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以提高审批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凡具备一定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从事粮食批发经营,特别是要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从事粮食零售业务,常年开放粮食集贸市场,鼓励农民自销自产粮食。

  进一步向全国各省开放我省的粮食市场,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到我省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加工等业务。鼓励我省粮食加工、流通企业面向全国采购、运销粮食,在省内外粮食主产区建设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各级、各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合法的粮食运输,并取消原凭《粮食收购资格证》复印件和《市场交易证》、《营业执照》副本运销粮食等规定。

  (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在市场粮价过低时,通过政府吸储和保护性收购,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以保护农民利益;在粮食市场价格过高时,政府通过抛售储备粮调节市场供求,平抑市场粮价,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原承担定购粮任务、一时难以调整种植结构的大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主动与其签订购销合同,按合同价收购。合同价按供需双方协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过低时,政府可适当加以补贴。

  (四)建立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粮食储备数量要按照“产区3个月、销区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要求,我省地方粮食储备要增加到17.75亿公斤左右。

  对每年用于地方储备粮轮换的约6亿公斤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农户签订收购合同,通过“订单”的形式,落实到省内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不足部分,也可通过多渠道向外地采购解决。

  三、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改进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

  1、对各级储备粮收购和粮食企业根据政府指定调入的粮食等政策性业务所需的粮食收购和调销资金,在明确还贷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农发行继续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款”的原则,及时保证供应。

  2、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非政策性的收购、调销粮食等业务所需的资金,农发行应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资金,其中对以“订单”方式收购粮食、已采取抵押担保措施或有部分自有配套资金进行购销粮食的,优先供应资金。

  3、放宽调销贷款审批权限。对从省外非农发行开户企业调入的粮食,其贷款审批权由原报总行审批调整为按风险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