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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原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问题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原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问题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14〕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市属国有与集体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问题,根据《温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文件适用对象为:市政府令第115号文件执行之前改制(含破产、兼并、拆迁原单位主体不存在)的原温州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与待遇享受

  (一)2010年4月1日前退休(退职)的参保人员,可按以下2种不同标准选择缴费。

  1.根据改制时核定的工龄年,按每工龄年300元(事业单位每工龄年500元)的标准缴纳,享受相应年限的门诊医疗待遇;其本人缴费时工龄年不足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