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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社〔2006〕10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19〕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财法〔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财政局、计经局、劳动保障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及各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杭银发[2006]17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工作,减少贷款风险,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杭银发〔2006〕17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的代位清偿。

  第二章  代位清偿解释

  第三条  代位清偿。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借款人)借入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经办银行借款时,由各区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代借款人向经办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是指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金额与小额担保贷款总余额之比。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按规定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金额。是指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到期后,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金额之和。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小额担保贷款总额和违约金额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每月月末。

  第三章  代位清偿资金

  第七条  代位清偿资金的来源。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资金的主要来源。担保基金资金存入各担保经办机构在经办银行设立的专户,并单独核算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业务。

  第八条  代位清偿资金包括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和利息,其中利息包括展期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

  第四章  代位清偿认定

  第九条  当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经办银行3次催讨仍不能归还的,进入代位清偿程序。

  第十条  根据《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杭银发〔2003〕103号)规定,代位清偿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五章  代位清偿程序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按季将本单位需要进行代位清偿的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送担保经办机构。

  经办银行报送给担保经办机构的情况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借款期限、借款金额、逾期贷款余额等内容。

  经办银行报送给担保经办机构的情况时,同时应附以下材料:

  (一)《代位清偿通知书》;

  (二)《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小额担保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