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人社局发〔2017〕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津人社办发〔2022〕8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新修订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新《办案规则》”)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新《办案规则》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未结案件”,是指新《办案规则》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案件。

二、未结案件应当适用新《办案规则》,但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结案件于2017年7月1日前依照旧《办案规则》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三、截至2017年7月1日,未结案件的举证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按照新《办案规则》中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执行;已经届满的,可继续按照旧《办案规则》中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已提交的仲裁申请,2017年7月1日尚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五、2017年7月1日前已经依照旧《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