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7〕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区财政局、节能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们对原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7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项目实施、促进绿色工业发展、推动节能重点工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等项目实施;
(二)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三)支持节能与工业绿色发展先进单位创建及表彰奖励;
(四)节能与工业绿色发展专业评审(评价)、项目验收、基础能力建设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五)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支持标准为:
(一)对节能技术改造等工程类项目,按照核定的节能减排效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单个技术、产品补助比例不超过其补助前市场价格的50%。
(三)对创建国家级先进单位项目,单次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创建省(市)级先进单位项目,单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对政府承担项目,应合理确定支持比例,并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金额。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各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