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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到期失效】
津市场监管审批〔2015〕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津市场监管规〔2020〕1号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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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市场准入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自贸试验区内内资企业、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推行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对照前许可经营项目,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保险公司;交易所;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其他项目外,申请人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前,可凭承诺申请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企业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住所与经营场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允许以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第八条  对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商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备案。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
  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实行备案制。自贸试验区内新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以及设立后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由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的同时,向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提交备案材料;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7个工作日内,向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提交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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