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一〔1995〕121号 1995-10-30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现将《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确保大连市土地增值税 征管办法的实施,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对征管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转让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征免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均属于 集体所有。集体的土地不得自行转让,只有依法由国家征用成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有偿转 让。因此,对转让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处 理。对于自行将集体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各税务主管机关应在其补办土地征 用和出让手续后,可做为国有土地的转让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出租征免税规定
对手房地产的出租,只取得收入但未发生房地产转移多,不征土地增值税。但对于以出 租名义转让房地产而逃避土地增值税的,应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确定其属于土地增值 税的征税范围、并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征免税规定
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因只有房地产的转让而没有取得相对应的收入,所以不 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以赠与之名,行出售或交换之实的行为,不能做为赠与对待,应征收 土地增值税。并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征免税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并没发生房 地产产权的转移,因此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免税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虽然发生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且又取得收入(土地出让金)。但这是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有偿转让征免税规定
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向国家 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后才能转让。对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有偿转让房地产的应征收土地增值 税。
七、对房地产交换征免税规定
房地产交换是指单位一方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或一方以房地产与另一方 的实物进行交换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既有房地产的转移,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因此 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关于房地产的抵押和出典征免税规定
因为房地产的抵押和出典期间产权没有发生完全变更,因此对办理抵押、出典的房地产 在抵押、出典期间内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期满后,如果该房地产因赎回则不征税,对于将 房地产拍卖清算抵债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九、关于军队(含武警)转让空余房地产征免税规定
军队(含武警)转让空余房地产,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暂不征收土地增值 税。但对军队(含武警)办的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关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一般民用的居住用住宅(不超过普通标准住宅规定的)。凡是从事工 业、商业用户、以及娱乐用房地产如:高尔夫球场、娱乐城、游乐中心等都不属于免税范 围;对那些虽属于住宅范畴但造价昂贵、装修豪华、占地面积很大,建筑面积超过正常水平的花园别墅、渡假村、高级小洋楼、高级公寓等,均不属于免税范围。
十一、关于免税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
纳税人建造出售的住宅不超过下列各项标准的,视为普通标准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