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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义乌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义乌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义政办发〔2015〕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19〕10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22〕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义乌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义政发〔2013〕9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租赁校舍视同建设),面向社会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非营利性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民办特殊教育学校。

对引进国内、国际知名教育品牌的,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实行政府建设,按民办学校运营管理。

第三条 扶持原则

1.促进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教育事业,引导民办学校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

2.择优扶优。优先扶持办学质量好、教育教学质量高和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

第四条扶持政策及标准

(一)民办幼儿园

1.升等奖励。对在原有基础上升等或新办直接评级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一级幼儿园奖励50万元、二级幼儿园奖励30万元、三级幼儿园奖励10万元。

2.学位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年末实际在园幼儿人数和相应标准予以补助。其中一、二级幼儿园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上岗率在90%(含)以上的,每生每学期补助1200元;在80%(含)与90%之间的,每生每学期补助800元。三级幼儿园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上岗率在90%(含)以上的,每生每学期补助800元;在80%(含)与90%之间的,每生每学期补助600元;在70%(含)与80%之间的,每生每学期补助40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3.师资补助。对民办幼儿园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且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从教津贴。

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特级教师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高级教师、省级名师和教坛新秀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地市级名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补助学校。

4.基本建设投资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纳入教育布局规划(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幼儿园,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新建等级硬件幼儿园且基本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下同)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改扩建等级硬件标准幼儿园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每园不超过200万元。

5.“五险一金”单位缴费补助。聘用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幼儿园实际缴纳费用的50%进行补助。

6、普惠性幼儿园扶持补助政策,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制定,若与本补助政策不一致的,按从优享受补助原则落实。

(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创优奖励。对创建成为省级标准化示范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义乌人子弟学校创建成为市A级学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建成为市B级学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学位补助。按建立学籍人数和同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行补助。

3.师资补助。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特级教师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高级教师、省级名师和教坛新秀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地市级名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补助学校。

4.教学设备购置补助。新购置学生电脑、普通教室多媒体、学生课桌椅等三类教学设备,若购置价格(设备单价,以下同)等于或低于教育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价格,按实际支出金额的50%进行补助,若高于教育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价格,按政府采购价格的50%进行补助。

5.基本建设投资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纳入教育布局规划(或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新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60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改扩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40%进行补助。每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6.“五险一金”单位缴费补助。聘用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学校实际缴纳费用的50%进行补助。

(三)民办高中阶段学校

1.创优奖励。对民办普通高中创建成为省一级、省二级特色示范学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发展改革示范学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实训基地或产学研联合体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2.学位补助。按接收我市户籍学生人数和同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30%标准进行补助。

3.师资补助。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特级教师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高级教师、省级名师和教坛新秀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地市级名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补助学校。

4.教学设备购置补助。新购置学生电脑、普通教室多媒体、学生课桌椅等三类教学设备,若购置价格等于或低于教育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价格,按实际支出金额的30%进行补助,若高于教育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价格,按政府采购价格的30%进行补助。

5.基本建设投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