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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5〕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规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促进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  凡2014年以后市本级接收的退出现役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四条  市本级自主就业的服役期满的城乡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退役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计算;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期满的城乡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增发10%,以此类推。
第五条  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低于上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安置保障金)标准的,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第六条  自主就业的残疾退役士兵、到艰苦地区三类区以上和特类岛屿服役的退役士兵、入伍时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大学新生)和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