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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建〔2018〕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 浙财建〔2021〕59号规定,自2021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和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强国发展战略,适应国家和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用好水运建设资金,促进我省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15〕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我省政府投资的内河骨干航道新改建以及内河航道养护大中修项目(以下简称“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的执行期限至2022年,到期实施绩效评估。



第二章  资金补助原则及重点

第三条  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遵循“分类补助、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安排资金补助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滚动管理,未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的不予补助。列入年度省级投资计划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初步设计已批准。

第五条  列入省投资计划两年内未正式开工、在建项目因地方政府资金不到位或政策处理力度不够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出现停工半停工状态时间超过一年、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不力的,暂缓安排项目所在地的省补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列入全国高等级航道网规划的内河骨干航道新改建项目,省补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下同)按照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实际竣工决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100%予以补助,并按照批准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95%预安排。

列入省级规划的内河骨干航道新改建项目,省补资金按照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实际竣工决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90%予以补助,并按照批准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85%预安排。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占比较低的项目,可适当增加省补资金,但省补资金不得超过经审核批准项目实际竣工决算总额的70%,并按照不超过批准总概算的67%预安排。

第七条  因地方城市建设等原因要求大范围改道的航道工程项目,另行确定。

以水资源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梯级开发项目,按照航运部分工程内容和投资相应予以补助。

第八条  对于航电结合的内河骨干航道新改建项目中电站工程部分的建设资金,若批准的初步设计中列明了由发电收益承担相应贷款额度的,省补资金则按照贷款数额所占比例相应减少。

第九条  列入省级规划的内河航道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根据航道病害类别、严重程度和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养护设计方案和修复工程量,按照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养护工程实际竣工决算全额予以补助。

第十条  建设项目确需设计变更的按规定报批,省补资金原则上不予调整。对此前已明确省补资金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补资金按照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安排、工期及工程进度拨付;地方建设资金应与省补资金同步到位并及时拨付,确保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二条  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