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生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政〔2015〕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15年12月21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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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加快发展养生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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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时间进度 |
一、主要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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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县区要统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自然生态优势、国际旅游名城和养生长寿品牌文化影响力,建设一批“休闲疗养旅游式”综合性养老项目,将桂林打造成为国际养生天堂、国家社会化养老创新发展示范区。到2020年,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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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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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放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和居家养老运营补贴。执行价格、税收方面的特殊政策,鼓励、促进养生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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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各类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运营,大力发展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投资和经营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和企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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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打造以“温泉康体、文化养心、农业体验、森林养生和民族风情”为区域特色的五大类21个主题小镇。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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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支持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与“桂林养老”信息平台实现对接。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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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7年底,完成一所乡镇敬老院的改造,建设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公办或引进社会资本建设一家300张床位以上具有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2020年底,各县基本完成乡镇敬老院的改造,形成以县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为核心,五保村、农村幸福院、老年协会、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和其他为老服务设施为补充的养老服务网络。 |
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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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一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培育、壮大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形成5-10分钟养老服务圈。兴建一家500张床位以上具有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 |
各城区政府 |
2016-2020年 |
9 |
在价格、税收方面制定特殊政策,鼓励发展养生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生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 |
2016年底 |
10 |
打造具有全国一流水平的养生养老机构、养生保健特色酒店,打造集休闲、养生、保健、疗养和旅游功能为一体的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集养老、医疗、老年人用品和保健食品生产、养生养老地产、健康职业教育与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养老产业园。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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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定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及政策。 |
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规划局。 |
2016年底 |
12 |
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和居家养老运营补贴实施细则。 |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
2016年底 |
13 |
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评定星级标准,发展以老年人为主要群体的养生养老旅游团队。 |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
持续实施 |
14 |
筹划、建设一批适合老年人的旅游线路,设计开发满足多元需求、质量过硬的养生养老服务产品,并在价格、税收方面制定特殊政策,鼓励、促进养生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
2016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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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农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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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组织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饮食产品。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 |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
持续实施 |
17 |
指导中医养生健康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培育一批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的服务机构,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成建制转为养老机构、辟出部分设施发展养生养老服务或与社会资本在养老机构举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养结合;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兼具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职能,实行定期到社区养老机构查房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 |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18 |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
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 |
持续实施 |
19 |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各类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运营,大力发展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投资和经营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和企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打造一批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承接旅游养老、休闲养老、候鸟式养老、康复养老等任务。建设集养老护理、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文化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培育一批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和组织;推行低龄健康老人服务高龄、失能老人等互助模式。2016年底前,50%县(区)级公办养老机构、10%的乡镇敬老院开展公建民营,推进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准入、竞争和退出机制。 |
市民政局 |
2016-2020年 |
20 |
建设“桂林养老”信息平台,实现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市、县(区)、乡互联互通,并向全国探索建立养生养老服务业大数据平台。推进智慧社区、支持12349等为老服务热线。推动养老机构数字化建设,完善养老机构紧急呼叫、信息采集、服务缴费、安全管理等服务功能。 |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
2016-2020年 |
二、组织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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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工作格局。 |
各县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22 |
加强督查,强化行业监管。 |
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划局、老龄办、国税局、地税局。 |
逐年落实 |
23 |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 |
2016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