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20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0〕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的土地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以及《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今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经营性用地(含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用地),应按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二、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
1、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和其它商品房开发)用地;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在公示后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