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珠规建房[2014]26号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建设局,市房地产协会,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监管,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广大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作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工程,统一规划,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建设内容(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要求完成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并挂牌标识其功能;凡独立设置的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其工程必须封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进行建设;商品房通过规划验收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内容,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架空层等公共空间的功能和用途等。对经查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部认购”、“内部预订”、“购房VIP卡”等销售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严禁擅自销售房屋、收取预售款,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应严格按照《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准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商品房销售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售楼书、宣传册、广告牌、现场模型等)中有关该房地产项目的名称、面积、价格、功能、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欺骗公众。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同时,必须在售楼书、宣传册、现场模型上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特别标注配电房、垃圾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及面积大小。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市报纸、电视台、电台及其他广告发布单位不得受理其商品房销售广告业务。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全过程、动态的监管。所有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许可,不得违反协议擅自划拨资金。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随时核查预售款监控帐户,监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七)房地产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