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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发〔2018〕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5年6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 渝府发〔2015〕41号),提出了“试行医保健身‘一卡通’制度,允许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的政策措施,对完善我市体育消费政策、扩大体育产品服务和供给、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55号)出台,明确要求“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确保基本医保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渝府发〔2015〕41号文件关于“试行医保健身‘一卡通’制度,允许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的政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执行范围

自本通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