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办〔200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0〕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改革,强化政府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增强政府有计划统一供地的能力,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
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调动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积极性
在坚持以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开发整理土地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原则,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协议委托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整理单位)进行储备地块的开发整理,也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地政策和市场情况有计划地供应。
二、储备土地委托开发整理的程序和职责
(一)凡市政府确定需委托的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开发整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年度储备计划,组织编制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条件、开发成本、开发周期、预期收益、资金风险、开发方式、收益分配等,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开发整理的地块,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负责办理计划立项、规划和土地报批工作;负责与委托开发整理单位签订《储备土地委托开发整理协议书》;负责对委托地块开发实施的指导帮助、监督检查和验收。
(三)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单位主要负责委托地块开发整理资金的筹措;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根据地块的控制性规划实施地块内配套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工作。
(四)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中,应按有关规定通过竞价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发整理单位完成开发整理工作后要及时上报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加强储备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管理
(一)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开发整理成本的30%以上,其余部分由开发整理单位筹措解决,开发整理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开发整理单位的利润和工作经费按照实施方案测算的开发整理成本总额的10%以内予以核定。具体比例根据地块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收购、收回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配套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工程监理、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三)委托开发整理的土地出让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土地出让金和开发补偿费分别按出让总额的55%和45%确定,土地出让金缴入市财政专户,土地开发补偿费缴入市土地储备中心专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取的开发补偿费,按实施方案测算的开发整理成本在2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开发整理单位。
(四)为降低开发整理单位的财务成本,确保开发整理资金及时到位,凡属于分期开发、分期出让地块,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开发整理成本范围内,对开发整理单位实际已投入资金超过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收取的出让地块开发补偿费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已收取的该地块出让金的10%以内予以预付。
(五)在地块完成开发整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