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保障食品安全,引导、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及规模较小,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要求,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以下简称“小型餐饮”)提供者的临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本市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对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实施综合治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出发,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区域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提供者改善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开展查处工作。鼓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实行店招店牌、环境卫生等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市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并组织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督管理;
(二)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广告管理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饮提供者在店内公示临时备案卡等相关信息,依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商务部门负责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协调城乡餐饮服务网点布局;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反餐饮业污染防治规定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五)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用房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七)消防部门负责对小型餐饮提供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八)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章搭建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
第六条(违规经营综合治理)
本市将整治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纳入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范围。
区政府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相关部门对小型餐饮提供者的临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等综合治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实施网格化管理)
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规定,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经营行为纳入辖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实行派单调度,并督办核查,协调同级责任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
第八条(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和服务,通过制定服务规范,引导小型餐饮提供者依法诚信经营,并督促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九条(临时备案)
小型餐饮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要求。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
第十条(临时备案条件)
申请小型餐饮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可经营品种包括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仅简单制售)和自制饮品。
(二)经营场所位于固定建筑物内,与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畜禽类动物的区域。
(三)经营场所不兼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符合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处置的相关要求。
(四)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具体要求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另行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相关食品从业人员依法经食品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符合生态环境、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小型餐饮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应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以下材料(如果材料有市电子证照库已归集的,鼓励推广应用电子证照):
(一)小型餐饮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
(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合法使用房屋证明或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五)符合临时备案条件、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处置、异味处理、油烟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的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市容环境卫生以及消防安全要求的承诺。
鼓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运用信息化手段,拓展网上申请办理途径,实现政务服务便捷化。
第十二条(临时备案办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办理临时备案前,应结合实际,征求相关部门、经营场所周围居民、物业等意见。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发放《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并将临时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房屋管理、消防、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等部门。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增加“一网通办”办理渠道,配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备案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禁止开展以下经营行为:
(一)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二)经营冷食类、生食类等高风险食品的行为,仅简单制售的冷食类食品除外;
(三)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类食品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的行为。
第十四条(其他经营要求)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除依法从事食品经营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临时备案的经营品种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信息;
(三)食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清洁;
(四)记录和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
(五)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过程中发生交叉污染或腐败变质;
(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
(七)依法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饮具,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八)食品加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九)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要求,做好环境卫生管理,不跨门或占道经营。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运,并保存收运服务联单;
(十)符合生态环境要求,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超过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
(十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营场所符合燃气安全及防火规范规定。
第十五条(临时备案期限)
小型餐饮提供者临时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经营所用房屋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经营品种、方式、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备案。
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并需延续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延续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重新办理和延续的,按照首次办理临时备案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经营者责任)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应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保证食品安全,并主动公开食品原料来源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通过实施明厨亮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外卖食品上使用食品安全封签等措施提高餐饮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的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临时备案证明,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的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告知所在区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