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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

二、调整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21年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