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8〕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决定废止和暂时保留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4〕4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深入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方略,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自主创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现就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服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新农村建设精神的重要抓手,是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推动农民创业创新;有利于加快现代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支持;有利于金融机构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总体要求。培育竞争适度、开放有序、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形成金融对“三农”服务供给的稳定增长机制,构建“覆盖全面、功能完善、分工合理、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细则;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把支持“三农”的工作列入年度评价体系,其他各金融机构也要发挥各自经营优势,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在全省形成金融业共同服务“三农”发展的合力。
二、积极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方式和途径
(三)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度。进一步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逐步完善信用联络员制度,不断加深对农户日常经营管理、信用情况的了解。由信贷员和村信贷公议授信小组对农户进行信用评定,再根据农户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小额信用贷款额可由各地灵活掌握。贷款发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制度,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四)大力推广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联保贷款。由居住在本区范围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银行按“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到期还款、强化管理、控制风险、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贷款。
(五)稳妥推行“四包一挂钩”农户贷款。实行信贷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农户存贷款的“四包一挂钩”制度,信贷人员全面负责,包农贷资金组织、包农贷发放、包农贷管理、包农贷本息按期收回;贷款中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经办的信贷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例外。信贷人员办理业务要严格执行规范化操作制度,建立健全台账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六)加大对财政支农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享有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的支农项目,由支农金融机构根据条件和项目需要配以农业专项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当地或项目开发的投资规模、偿还能力、信用程度、自有资金比例确定配套信贷资金。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安排涉农资金补助奖励时,可将相关项目推荐给支农金融机构。
(七)积极稳妥开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市场需求原则,积极、稳健地开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引进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等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弥补当地农村金融服务不足。
(八)依靠资本市场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农业龙头企业,切实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规范改制,鼓励创新型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发展所需资金。农业类上市公司要充分利用资金、品牌、技术、管理等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发展。鼓励省内上市公司通过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进入农业领域,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引导农业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认识和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功能,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实现农产品期货更好地服务于“三农”的功能和作用。
(九)进一步扩大农业农村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农业县(市、区)范围,扩大农产品试点品种,完善林木保险条款;调整水稻和生猪的保险费率;提高政府财政保费补助比例等措施,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继续巩固和深化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成果,提高农户参保比例。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其他涉农保险业务,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金融服务“三农”中的重要作用。
(十)切实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扩大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畅通农村地区支付清算渠道。着力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环境,推进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应用。推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应用,改变农村地区支付工具相对单一的局面。创新并推广应用网上银行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