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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人社发〔2015〕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021年第二批)的通知》 ( 桂人社函〔2021〕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 国发〔2014〕1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区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实施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办理程序

(一)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所在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类型认定,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同意后,提交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二)在自治区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所在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类型认定,自治区级或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稳岗补贴费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到企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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