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财规〔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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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扬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8月29日
扬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绩效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下达我市的资金。绩效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绩效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落实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着力提升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加大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力度,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 绩效奖补资金的使用遵循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奖补资金分配采取因素分配和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运行运转实行因素法分配,结合年度市公共文化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对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绩效考核,予以考核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研究制定绩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二)对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绩效奖补资金的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
(三)参与绩效奖补资金执行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绩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负责制定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计划,并下达工作任务;
(二)按因素分配法提出绩效奖补资金的分配方案;
(三)做好绩效奖补资金执行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区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本区获得的绩效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预算法》、国库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者闲置沉淀的绩效奖补资金;
(二)配合区文化主管部门做好绩效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计划和任务,制定本区获得的绩效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做好年度绩效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负责上报上一年度绩效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绩效奖补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在绩效奖补资金扶持范围内,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负责向同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上一年度绩效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一条 绩效奖补资金主要围绕市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计划和任务,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加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以奖代补;
(二)数字文化馆(站)、数字图书馆建设以奖代补;
(三)市/区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美术馆总分馆建设以奖代补;
(四)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培训;
(五)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六)公共文化艺术创作及展演活动;
(七)应急广播服务;
(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
(九)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确定的其他文化项目。
第十二条 绩效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绩效奖补资金主要采取因素分配和考核奖励两种方式分配,年度绩效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