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1〕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业经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让更多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1〕18号)、省政府《
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粤府〔2011〕127号
)和《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共建幸福新侨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本实现全覆盖,2011年下半年在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全市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村改居”居民等,不含在校生),以及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生),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原则;
2.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与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各方面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的原则;
5.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基本模式。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级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实行县级统筹。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方面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市、区财政负担。其中,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对参保人缴费补助由市、县级市、区共同负担;省财政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每人每年10元)对恩平市安排补助,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1/3的70%(每人每年7元)对台山市和开平市安排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级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县级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负责。
(2)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由各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建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列入国家试点的县级市、区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由市、县级市、区共同负担;恩平市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13.75元),台山市和开平市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25%的70%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9.625元);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除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级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县级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负责。
由市、县级市、区共同负担的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筹集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办法):各县级市、区起步第一年,市本级与县级市、区各负担50%;从第二年起,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按45:55比例分担,与其他县级市、区则按1:9比例分担。
(3)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由各县级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负责。
(4)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级市、区政府按每年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负责。
3.社会捐助。
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贫困居民参保。
(五)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年龄大于60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参保人死亡后可向其家属发放不少于500元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政府负责。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个人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须参保。按参保人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参保人也可以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是否享受缴费补贴及其标准由各县级市、区政府决定,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政府承担;个人账户资金发完后,由各县级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不间断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一次性缴纳若干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按每年的标准逐年给予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后,剩余的缴费补贴按一次性缴费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且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时而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4.上述第2、3种参保人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只能按月申领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七)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
1.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各县级市、区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县级市、区承担。
2.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市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所需增加资金,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办法执行。各县级市、区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当地缴费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各县级市、区政府负责。
三、管理与服务
(一)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因户籍转移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经本人申请,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政府补贴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其中,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也可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的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4.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5.受刑事处分的参保人处理办法。
(1)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2)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基金管理。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实施县级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统一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收缴。具体收缴办法和政府补贴拨付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