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1990〕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失效
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
你们《关于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函复如下:
我省1956年至1964年未评劳动模范,对在此期间,受到省委、省政府(省人委)表彰会议或表彰决定表彰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共11次),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按原规定标准提高5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退休的,也于本文规定的执行之日起增发。请按名单认真鉴别,组织实施。
附: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关于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〇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9年11月,省革委会浙革[1979]154号文规定,获得省革委会(省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的劳动模范,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计发标准可提高5%至10%。执行以来,普遍反映较好。 遇到的问题是:1956年以后,经中共中央批准,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全国基本上都不评劳动模范;我省自1956年至1964年的9年间,省委、 省政府(省人委)先后召开各条战线的先进生产(工作)者表彰会议或作出表彰决定共11次,受表彰的有10002人次,剔除重复因素和已亡故的,现约有8000人(详见附件)。这部分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