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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人社发〔2014〕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7年12月8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人社办发〔2021〕7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76号)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以下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 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川办发〔2014〕91号)等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等规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