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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巴渝工匠2020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结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在全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特色农业等相关领域开展实施。

第三条  主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院校、企业(行业)技能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周期为2年。

第四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同时,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五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统筹和指导,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技办”,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单位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过违法违规事件。

(二)培训能力。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年培训5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培训目标明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具有与2—3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5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三)师资队伍。有符合培训要求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20-1:2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35%以上。

(四)校企合作。与3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有3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学生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学生实习基地,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担任指导教师。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职业院校、企业(行业)技能培训中心、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中央在渝单位可直接向市高技办申报。

申报材料应包括:

1.《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2.《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3.《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