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0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确保城镇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精神,结合嘉兴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扩大和巩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我市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力争3年内实现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付诸实施。
参保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其办理转接手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也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切实加强基金征管,分解落实责任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各级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层层分解,落到实处。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实际,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地税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收缴,实行参保单位和个人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进行缴费申报的方式。地税部门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履行好接受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对缴费基数的审查、稽核职责;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基金收缴明细,提供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名单,督促其办理参保手续,进一步完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情况数据库,管理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审核、发放基本养老金等,并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工商部门在办理年检手续时,应查验《社会保险登记证》,发现未参保的,应及时告知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建立劳动保障联合年检制度。在完善现有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保障部门与工商、地税等部门联合年检的新办法,将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作为企业年检的内容之一。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实行暂缓办理年检年审、发票领用等必要的制约措施。
市财政局、经贸委、交通局、总工会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三、规范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统一基金计提基数、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02年开始,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提基数、比例。市本级(含秀城区、秀洲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20%,个人按省统一缴费比例(2002年为7%)执行;职工缴费工资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四、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市本级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以下简称“两低”)养老保险办法,即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同时相应调低职工个人账户建账标准和退休后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水平,今后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应逐步完善。
1、范围对象:
未参保的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作为实行“两低”养老保险办法的对象。允许上述企业自行选择基本养老保险或“两低”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对要求参加“两低”养老保险办法的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工商注册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参保办法,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2、缴费标准:
(1)缴费比例。按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两低”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暂定为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省统一缴费比例确定(2002年为7%),今后视经济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企业缴费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2)缴费基数。参保企业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可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企业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两低”养老保险费。
(3)个人账户。职工个人账户全额由本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组成。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3、“两低”养老金待遇:
按照“两低”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职工退休后,参照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月领取“两低”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养老金,其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缴费系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缴费系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缴费系数小于1。
实行“两低”养老保险办法的人员,其养老金标准下限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要根据缴费系数适当核减。
五、妥善调整和衔接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政策
1、城镇个体劳动者可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若干绝对额档次,供个体劳动者选择,并享受浙政〔19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