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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川人社发〔2016〕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7年12月8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 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 ( 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为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关键和难点。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着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尽可能地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职工,并稳妥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等关系。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明确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工作指导,扎实细致地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制定、思想引导、风险防控等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分流安置方式并细化相关措施,做到“一企一策、一矿一策”,分类分流安置职工。切实依法依规保障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做好职工及失业人员的转岗就业、生活保障、社会保险接续等事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采取有力措施安置职工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原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地方可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

3.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二)促进转岗就业创业

1.各地要按照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总体方案的要求,摸清职工底数特别要摸清拟分流安置职工人数、基本信息、技能水平、分流方式等情况,建立准确的基础台账,实行实名制数据管理,并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精准对接就业创业服务。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通过专场招聘活动实施对接服务。

2.对依法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实施技能培训专项行动,普遍开展一次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并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失业人员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中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免费开展一次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创业培训所需资金,失业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钢铁、煤炭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4.对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或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省际、区域劳务合作,组织省内外企业开展现场招聘活动,搭建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组织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

1.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 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内部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2.发放给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同意后确定,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的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内部退养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内部退养期间其工资性收入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工资。

3.内部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4.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且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四)运用就业援助措施托底帮扶

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地每年新增或退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排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保障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名劳动者实现就业。

三、积极稳妥处理劳动关系

(一)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企业应安排其进行离职健康检查。

(四)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四、切实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一)兼并重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兼并重组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重组后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对于变更劳动关系到新企业工作的职工,新企业应及时为其办理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二)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办理社保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对未被其它单位招用的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

(三)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四)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低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