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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6〕7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1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地税发〔2011〕3号文废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精神,我省已取消税前弥补亏损审批事项,改由企业自行申报弥补。为加强税源管理,全面掌握我省企业亏损状况,科学预测企业所得税收入,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并经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台账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表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以及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系统管理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企业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
纳税人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值,则为申报亏损企业。如果企业当年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