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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人[2005]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25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19〕31号规定,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文件失效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自2005年起,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现将《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人事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4号)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实行任职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设立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承担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考试工作由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考办)负责实施,考务工作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承担。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考试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考办)统一组织,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第七条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


第八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会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二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第九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携带有关证件到市会考办指定地点报名。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成绩有效期:


(一)对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二)对考试成绩达到本市确定的地方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市会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该考试成绩合格单在本市范围内1年有效。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申报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申报人员须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对1960年(含)以后出生的申报人员,如职称外语成绩不合格,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须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对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申报人员须参加计算机A级考试;1953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须参加计算机B级考试;1952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可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