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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8〕3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3-10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局应全面了解和掌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相关税收事项,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2008年5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对需要由市局受理后层报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3月31日以前上报市局。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2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2-26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实施,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