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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津人发 〔2021 〕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本决定缴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三、因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