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府办〔2010〕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3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完成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落后产能是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7号)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主要是铁合金、电石、钢铁、建材、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等行业的落后产能,以及自治区下达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企业自行淘汰的落后产能。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在南宁市工业发展资金和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对当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或目标任务如期淘汰落后产能的合法工业企业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励资金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

(一)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

(二)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

(三)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

(四)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和地方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六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设备拆除、平整场地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金依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标准确定。奖励标准则根据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规模、投资总额、淘汰难度等相关因素划定。具体如下:

一、铁合金、电石行业

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每台奖励10万元。

二、钢铁行业

1.淘汰200立方米(含)以下炼铁高炉,每座奖励10万元。

2.淘汰200-400立方米(含)炼铁高炉,每座奖励15万元。

3.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炼钢电炉,每座奖励15万元。

三、建材行业

(一)水泥

1.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每条奖励20万元。

2.淘汰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每条奖励20万元。

3.淘汰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每条奖励20万元。

4.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每台奖励10万元。

(二)玻璃

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奖励30万元。

四、轻工行业

1.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线,奖励30万元。

2.淘汰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奖励30万元。

3.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奖励20万元。

4.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奖励30万元。

5.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线,奖励30万元。

6.淘汰柠檬酸生产线,奖励30万元。

7.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企业淘汰的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7号)规定的或自治区下达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