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劳社〔200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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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
劳社厅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
劳社厅发〔2003〕10号文,紧密结合实际,制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接续保险关系为重点,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具有本统筹地区城镇户籍而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二、各地应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特点和收入状况,设计单建统筹基金和实行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各种形式的大额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也可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四、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以个人身份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规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或者规定此期间分段报销的办法:中断缴费超过一个月的,可停止其享受统筹基金部分的医疗待遇:中断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允许足额补缴中断期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但应按首次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应视作首次参保,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应视为连续缴费:从集体参保直接转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应视为连续参保。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连续缴费年限达10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一)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 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
(四)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